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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九台市第十四中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九台市第十四中学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初1243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联系方式:139XX****XX、139XX****XX。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诉讼代理人韩江,律师。被告九台市第十四中学,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龙家堡饮马河街道,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诉九台市第十四中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九台市第十四中学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皓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