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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蹇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简装费376443.00元及办理涉案出卖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以其所修建的住房车库4间作抵偿房屋简装费,其办理产权房屋已于2017年8月18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其产权过户手续由其自行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明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