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0
案件名称
刘子学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学,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学,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巴林右旗大板镇麻斯路西三段61号。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望东,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下毛营子组。本院在执行刘子学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新井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