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义与邓某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义,邓某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753号原告王某义,男。被告邓某莲,女。原告王某义诉被告邓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义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计169.00元,由原告王某义负担。审判员 周厚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西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