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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宏勇、张道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勇,张道胜,杨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勇,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道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文安,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张宏勇与被执行人张道胜、杨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道胜、杨文安的存款4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