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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美娜与杨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娜,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宋美娜,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杨雷,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宋美娜与被执行人杨雷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杨雷与被告宋美娜离婚。二、婚生子杨春雨同原告杨雷一居生活,被告宋美娜自2016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金钻王朝15号楼1单元803室楼房使用权归原告杨雷所有,原告杨雷应给付被告宋美娜房屋差价款134091.91元,房屋按揭贷款267816.18元由原告杨雷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