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广告设计部、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广告设计部,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广告设计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五矿路141号1幢141号,组织机构代码:L66715845。法定代表人梅娟。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江南东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28075。法定代表人蔡如伟。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日葵广告设计部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甬港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