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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被告盛某某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81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现住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盛某某,职务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盛某某,45岁,系双鸭山市开发区。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是被告盛某某的姐夫。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被告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邓某某因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邓艳波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应虹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