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被告盛某某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81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现住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盛某某,职务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盛某某,45岁,系双鸭山市开发区。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是被告盛某某的姐夫。为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双鸭山市开发区嘉盛农机商店、被告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邓某某因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邓艳波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应虹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