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赵旭东与傅金忠、傅金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东,傅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东,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傅金忠,男,1962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金忠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46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