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国洪与黄昌强、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洪,黄昌强,黄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415号原告:黄国洪,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黄昌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黄凤兰,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黄国洪与被告黄昌强、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青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