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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0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国洪与黄昌强、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洪,黄昌强,黄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415号原告:黄国洪,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黄昌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黄凤兰,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黄国洪与被告黄昌强、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青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