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冯根丽房屋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冯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26行审71号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法定代表人陈刚,区长。行政负责人邹成志,副区长。委托代理人霍德军,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中心科员。被申请人冯根利,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干部,住安图县。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北区管委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6]184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冯根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冯根利送达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邹成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德军,被申请人冯根利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下发长管经发[2015]1号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确定池北区寒葱沟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24日对池北区寒葱沟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5年8月17日,池北区管委会公布了池北管函[2015]124号《池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汇入专户,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招标房屋评估机构后,被征收以选票方式确定了吉林吉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寒葱沟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申请人所有的面积为14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池北区管委会就该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事宜,与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始终不予约谈,既不申请复估,也不告知不予签约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6月20日,池北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冯根利作出池北管房征补[2016]184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冯根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货币补偿。根据吉林吉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户估价报告书,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76961元;(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14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卡森东侧、兰江宾馆北侧,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回迁住宅房屋,回迁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相关面积按征收方案规定的价格多退少补,房屋分配方式按征收方案的规定选定。另外装修补偿金额为135017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29265元;以上货币补偿合计201265元。2016年7月27日,池北区管委会向被申请人冯根利送达。被申请人冯根利收到《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冯根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15日,池北区管委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中,被申请人称,对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行为没有意见,但对征收补偿价格不合理提出意见。要求产权调换,按1:1.2回迁住宅楼,附属物应按照邻居房屋的标准补偿,二楼房屋评估价格应调价,冷库设备、锅炉等要求申请人作价给予补偿。本院认为,长白山管委会下设的池北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有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作出对被申请人冯根利所有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池北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款已足额存入房屋征收专用账户,并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利。本案涉及的征收补偿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的征收系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益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开发行为,冯根利提出的补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证公益项目正常推进,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6]184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冯根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现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6]184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冯根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秀兰审 判 员 朱英姬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