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锋与王超、邱纯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锋,王超,邱纯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47号原告:于锋,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超,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邱纯艳,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锋诉被告王超、邱纯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超、邱纯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超、邱纯艳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二、如被告王超、邱纯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7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