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祝雯豪与闫月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雯豪,闫月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781号原告:祝雯豪,男,200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祝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祝雯豪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祝雯豪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月平,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雯豪与被告闫月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祝雯豪的法定代理人祝某、陈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雯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雯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程效涛人民陪审员 江慧勇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