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升华医院、杨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随州市升华医院,杨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190号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电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少华,总经理。被告随州市升华医院,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斌,总经理。被告杨文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升华医院、杨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克斌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庭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