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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申请执行乔振海、乔海荣、王爱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乔振海,王爱维,乔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迎宾路。负责人许建国,现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乔振海,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爱维,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乔海荣,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乔振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振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振海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57.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