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申请执行乔振海、乔海荣、王爱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乔振海,王爱维,乔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迎宾路。负责人许建国,现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乔振海,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爱维,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乔海荣,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乔振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振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振海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57.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