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华、李红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华,李红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3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个旧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小凹塘。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华,女,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红友,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华、李红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1675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得案款69933元,并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华、李红友所有的位于个旧市XXX号的房屋,现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3567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华、李红友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