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石超与邰继和、刘福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超,刘福庆,邰继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超,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香(系石超母亲),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邰继和,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刘福庆,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再审申请人石超因与被申请人邰继和、一审原告刘福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超申请再审称,(一)案件基本情况。石超委托刘福庆同邰继和、豪美亚装饰设计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邰继和为石超的美美洗浴中心进行整体装修、装饰、水电、设备安装等,工期85天,至2013年9月9日止,工程造价52万元。工程结束后,没有经过验收,石超于2013年11月17日开始试营业,于2013年12月7日停业。因为装饰装修工程不合格,且没有交付约定的单人床和单人床床头、席梦思床垫、布艺沙发,没有按合同安装冷、热水箱(石超自己安装),已构成违约,导致石超不能正常营业,且给邻居造成损失。(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二审均没有保护停业损失,没有判决违约金26,000元,而且维修费用鉴定结论偏低,不足以���行实际维修,实际维修需要费用30万元。二审没有保护单人床费用6000元、席梦思床垫费用5400元、布艺沙发费用3000元。二审不应判决石超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9元。1.由于邰继和违约导致石超不能正常营业,营业损失是必然发生的,应该得到保护。一审中,石超要求进行停业损失鉴定,一审法官要求撤回,石超被迫撤回了鉴定申请,但在一、二审庭审中石超均提交了证明本镇同行业利润情况的证据。2.一审鉴定的维修费用过低,石超找过三个装修部门进行实地查看,三个装修部门经预算,维修费用均需要30万元左右。3.邰继和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单人床、席梦思床垫、布艺沙发等,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交付的物品和数量与约定不符,二审法院采用推定方法的论述和认定是不正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石超诉请的营业损失问题,因案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题,致使石超不能进行正常营业,其营业损失必然存在,对此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审对此部分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亦未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李景君代理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