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蓝志强与叶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志强,叶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930号原告:蓝志强,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畲族,住平和县,被告:叶庆松,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蓝志强与被告叶庆松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蓝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蓝志强与叶庆松要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蓝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周健民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人民陪审员 李凤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赖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