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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2017)赣0722执250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004527.6元,承担执行费12445元。本院已执行,尚有1016972.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