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佘兴吉与田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兴吉,田会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835号原告:佘兴吉,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田会春,现无下落。原告佘兴吉诉被告田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兴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会春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佘兴吉诉称:2015年4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脑120台,价款共计50万余元,当时被告田会春给付原告部分价款,尚欠247000元。2016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分三次对上述欠款的还款时间和数额做了约定。2016年4月份,被告又偿还原告3万元,现尚欠21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田会春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现原告佘兴吉要求被告田会春立即给付所欠电脑价款217000元及自2016年12月31日至今的利息。被告田会春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脑120台,价款共计50万余元,当时被告田会春给付原告部分价款,尚欠247000元。2016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田会春于2016年3月1日前还款7万元;2016年9月1日前还款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127000元。2016年4月份,被告又偿还原告3万元,现尚欠21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田会春均未能给付。现原告佘兴吉为要求被告田会春立即给付所欠电脑价款217000元及自2016年12月31日至今的利息诉来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原告出示借款合同及视频资料,证实欠款过程,上述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田会春在原告佘兴吉处购买电脑,应该按照约定给付价款,且后来双方又对给付价款的方式和数额做了约定,被告田会春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故对原告佘兴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会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佘兴吉剩余电脑款217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55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