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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杨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博名下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