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268号302室G3单元。法定代表人:余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15号7楼12-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鑫,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家园小区4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关于应否追加太原市长风商务区管理中心为本案第三人问题。当事人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付款需经过业主太原市长风商务区管理中心审核通过。业主作为工程实际所有人,就涉案工程验收结算一事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且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2015年起诉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以业主太原市长风商务区管理中心对文化绿岛平台工程未作出最终审核结果为由,撤回起诉。即使不追加业主太原市长风商务区管理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活动,亦应该在审理过程中对其进行调查询证,以便查明涉案工程未验收、结算的真实情况。2、关于一审审理中司法鉴定过程中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委托山西泰元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施工的太原市长风商务区文化绿岛平台第二标段防水工程工程量进行了鉴定,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晋泰元司鉴所[2017]价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审中查明,作为鉴定关键基础的电子版CAD标段图,系由被上诉人在鉴定中单方提供,上诉人对标段图作为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质疑;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检材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虽非程序违法但亦有瑕疵,应予以纠正。3、关于涉诉案件施工的防水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查,2012年5月22日,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向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并予以公证,未果。本次诉讼仍提出施工质量问题,并已就施工质量问题于2017年6月6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立案受理。该施工质量纠纷与本案的工程款支付基本事实有直接的关联,亦一并考虑处理。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刘平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