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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庞楠与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小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楠,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小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4041号 原告:庞楠,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52号优品道20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小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小云,男,1973年8月5日出生。 原告庞楠与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小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庞楠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楠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庞楠负担。 审判员  王丽君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