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庆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保64号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你单位在本院审理的你单位与胡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1102执保64号执行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胡庆3万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