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蓉与被告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蓉,余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3880号原告:石蓉,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余卫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石蓉与被告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本息,庭审中石蓉明确利息从2017年5月1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要求余卫国承担保全申请费。事实与理由:余卫国从2015年起,两次向原告借款6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能如期归还。2017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60万元借条,称近期归还,但时至今日却无还款诚意。余卫国未到庭答辩,但经电话联系,其对本案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石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余卫国未予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石蓉提供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余卫国向石蓉借款6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石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余卫国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AB座综合楼B*12B室住房,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查封,石蓉因此交纳保全申请费352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卫国向石蓉借款共计60万元,其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负有按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石蓉可随时要求还款,故对石蓉要求余卫国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亦未约定借款利率,石蓉可自其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7年7月31日起主张逾期利息,结合石蓉诉请,本院对自2017年7月31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石蓉在诉讼过程中对余卫国财产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故对其要求余卫国承担保全申请费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余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石蓉借款本金6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保全申请费3520元;二、驳回原告石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余卫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