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国宏与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宏,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宏,男,31岁。被执行人:赵明鸣,男,32岁。被执行人:李红红,女,33岁。被执行人:李殿元,男,62岁。被执行人:李焕,55岁。被执行人:赵金,55岁。被执行人:祝凤兰,女,55岁。申请执行人张国宏与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赵明鸣、李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元张国宏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息1分计算)被告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5850元,由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8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六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六名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同日查明六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蛟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明鸣名下有一处房产登记信息,房屋坐落于蛟河市黄松甸镇安宏家园商业网点楼1层1门及1层2门。此房正在另案执行中。其余五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明鸣、李红红、李殿元、李焕、赵金、祝凤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