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与林廷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林廷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89号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地址: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组。代表人林万星,男,该村小组组长。被告林廷富,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诉被告林廷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负担。审判长 郭胜添审判员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千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