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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与林廷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林廷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89号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地址: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组。代表人林万星,男,该村小组组长。被告林廷富,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诉被告林廷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翁源县龙仙镇马山村十二组负担。审判长  郭胜添审判员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千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