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象财与宋宁克、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象财,宋宁克,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468号之一原告:李象财,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宁克,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桓台县。被告: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张桥路口对面50米。法定代表人:宋宁克。原告李象财诉被告宋宁克、桓台县晟荣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象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李象财负担。审 判 员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石 芸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 蔷书 记 员 刘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