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274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何某(曾用名何海珠),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谢 萍人民陪审员  谢云秋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芝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