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衡水众生基础井业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众生基础井业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众生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康泰街489号51幢2层。法定代表人:张福良。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超。衡水众生基础井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衡水众生基础井业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曾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840.18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两宗,现申请执行人又持生效法律文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不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衡水众生基础井业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