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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侬波鬼与沐红、曹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侬波鬼,沐红,曹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1304号原告:侬波鬼,男,1972年3月15日生,农民,住云南省红现住建水县。被告:沐红,女,1969年3月13日生,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曹有贵,男,1951年7月14日生,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侬波鬼与被告曹有贵、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侬波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还原告的借款800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曹有贵于2015年1月份认识原告,称其手中有工程,并拿出两份工程合同给我看,当时听了被告的介绍原告就相信被告曹有贵真的有两项工程。被告曹有贵叫我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我回老家过春节,春节后返回建水被告叫我打曲江工程押金五万给他(有条子),另外的是在石屏给被告曹有贵的二万元及其他的现金。被告曹有贵收到现金后,就带我们去曲江看工地,先后去了两次,都以未找到工程主管为由,说话蒙蔽我,我是文盲,后来才知道被骗了,那些合同都是假的。后来一直找不到他,到2017年1月18日,别人告诉我被告曹有贵在一家饭店吃饭,就去找到他,并写下欠条,还有担保人沐红签名,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直现在都无法找到二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曹有贵是在欺诈原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有贵在此案中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故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将案件移送到建水县公安局查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侬波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侬波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