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与胶州市多喜多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成,胶州市多喜多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373号原告:杨德成,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媚,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多喜多食品超市,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扬州路北常州路****号**号网点楼***号网点。工商注册号:370281600591203。经营者:纪仁君,男,汉族,1974年3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杨德成诉被告胶州市多喜多食品超市、纪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