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丁建辉、张丽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辉,张丽霞,芦玉柱,邓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丁建辉。申请执行人张丽霞。被执行人芦玉柱。被执行人邓岚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向申请执行人丁建辉,张丽霞支付37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