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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冯春秀与郭增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秀,郭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冯春秀。被执行人郭增荣。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豫0811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郭增荣名下的位于山阳区解放中路群英西院107号的房屋、担保人李秋英名下位于山阳区解放中路天安集团36号楼301号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郭增荣名下的位于山阳区解放中路群英西院107号的房屋、担保人李秋英名下位于山阳区解放中路天安集团36号楼301号的房屋相关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庞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