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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玉儿焕与白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儿焕,白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870号原告:玉儿焕,女,现住景洪市。被告:白娟娟,女,现住江城县。原告玉儿焕与被告白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玉儿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玉儿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玉儿焕负担。审 判 长  李 昳人民陪审员  付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远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匡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