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玉儿焕与白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儿焕,白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870号原告:玉儿焕,女,现住景洪市。被告:白娟娟,女,现住江城县。原告玉儿焕与被告白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玉儿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玉儿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玉儿焕负担。审 判 长 李 昳人民陪审员 付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远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匡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