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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峰,杨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315号原告:潘峰,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杨春,男,1985年0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潘峰诉被告杨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