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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宗群与深圳市龙岗区任达爱心护理院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宗群,深圳市龙岗区任达爱心护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048号申请执行人宋宗群,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任达爱心护理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7589158635D。法定代表人:梁春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林平,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执行人宋宗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任达爱心护理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7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800元;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592.28元;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096.64元;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30.09元;支付2016年6月份工资3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本案可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137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雄才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