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慧娟与杨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慧娟,杨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2137号原告:范慧娟,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张胜,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祖德,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范慧娟与被告杨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慧娟的委托代理人张胜和被告杨祖德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范慧娟的申请,对被告杨祖德的工资收入进行了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慧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30日被告杨祖德向其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杨祖德辩称:借款20万元属实,但已还了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0日被告杨祖德向原告范慧娟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被告杨祖德向原告范慧娟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范慧娟要求被告杨祖德还款,被告杨祖德未还。庭审中原告范慧娟变更部份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祖德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院认为,一、被告杨祖德向原告范慧娟借款20万元,有借条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杨祖德应当偿还借款;二、被告杨祖德辩称已还了5万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三、原告范慧娟要求被告杨祖德承担律师费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四、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应由被告杨祖德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祖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慧娟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范慧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杨祖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干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