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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孙云亮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孙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86号申请人: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工业园区纬6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被申请人:孙云亮,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申请人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云亮银行存款99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云亮银行存款99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工区红山乡工业园区纬六路2号【房权证号:洛市房权证字第XX**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