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涛与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李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1312号原告:陈涛,男,1990年10月23日生,住云南省弥勒市。被告:李建新,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陈涛诉被告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3日,被告李建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说五天还,但被告至今未还,其电话也关机联系不上。原告是通过手机转账给被告的,有手机来往款项信息、微信聊天借款信息及被告提供打款的农行卡号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涛诉被告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陈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云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