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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超、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路西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超,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路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16号申请人卢超,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路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路西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05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