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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功,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陈建功在其工作单位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的工资收入除每月为其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其它部分全部仍汇入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的工资账号,由本院另行冻结、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