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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王凤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执75号被执行人王凤香,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王凤香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王凤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1月2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对生效裁判中的财产刑刑罚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案件移送部门在立案移送时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向执行部门随案移送相关赃款赃物或其他财物。被执行人高伟在监狱服刑,其名下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并已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置,通过网上查询银行无存款,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执行人高伟财产刑刑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磊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