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景波与李富波、俞淑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景波,李富波,俞淑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122号原告:闫景波,男,l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波,男,l966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俞淑敏,女,l970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闫景波与被告李富波、俞淑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闫景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景波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景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景波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庚 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