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曹中华与刘海包、刘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华,刘海包,刘月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370号原告:曹中华,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刘海包,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刘月勤,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中华诉被告刘海包、刘月琴民间借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