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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曹中华与刘海包、刘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华,刘海包,刘月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370号原告:曹中华,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刘海包,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刘月勤,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曹中华诉被告刘海包、刘月琴民间借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