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大妞、苑天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妞,苑天行,苑小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945号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文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宗志,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妞,女,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苑天行,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苑小翠,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妞、苑天行、苑小翠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