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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高高与王金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高,王金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民初1162号 原告:吴高高,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华,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吴高高与被告王金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高高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高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高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吴高高负担。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