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高高与王金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高,王金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民初1162号 原告:吴高高,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华,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原告吴高高与被告王金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高高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高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高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吴高高负担。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