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英与李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112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希华,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李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6)黑112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希华化肥、豆籽款本金24,347.00元、利息20,047.00元,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受理费454.00元,财产保全费320.00合计人民币45,121.50元,现被执行人李希华部分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希华用其土地补贴偿还债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终结。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