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小平、王伟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王伟芬,张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执行人王伟芬,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慧玲,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王伟芬、张慧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伟芬、张慧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平货款13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错误,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15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