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夫海与吴国君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夫海,吴国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特3号申请人:李夫海,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申请人:吴国君,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夫海、吴国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夫海、吴国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经穆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吴国君于2017年10月10日偿还申请人李夫海借款1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夫海、吴国君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夫海与申请人吴国君于2017年10月9日经穆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