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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夫海与吴国君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夫海,吴国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特3号申请人:李夫海,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申请人:吴国君,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夫海、吴国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夫海、吴国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经穆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吴国君于2017年10月10日偿还申请人李夫海借款15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夫海、吴国君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夫海与申请人吴国君于2017年10月9日经穆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娜 来源:百度“”